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判决法院: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 判决时间:2019年7月26日
3. 代理身份:刑事案件被告人一审辩护人
4. 承办律师:罗国清,福建而樾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详情
本案是典型的射钉器私自改装枪支引发的涉枪刑事案件,涉枪犯罪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重罪,法律规定非法制造1支火药动力枪支,量刑起点即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当事人面临判处实刑、留下服刑案底的重大不利后果。
本案当事人为本地企业在岗职工,此前无任何刑事犯罪前科。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当事人在没有取得枪支制造审批资质的前提下,通过线下实体店、网络淘宝平台陆续购入南山牌射钉器、射钉弹、无缝钢管、加长套管、红外瞄准器等配件。其利用电焊机、锉刀、胶水,分别在自己家中以及工作单位车间内对射钉器进行改造,还自行将保险丝加工为铅弹头,改装完成之后多次拿着改造后的枪支进山狩猎。
案件后期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该改装后的射钉枪可以正常发射弹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完全符合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入罪条件。2019年5月29日公安机关掌握线索后将当事人抓获,当事人主动带领办案民警前往家中,交出改装枪支、底火、铅弹头;侦查机关依法对涉案物品扣押封存。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全程如实交代改装枪支、购买配件、打猎使用的全部经过。公诉机关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司法实践中涉枪案件从严处置,多数同类案件被告人会被判处实刑,如果辩护不到位,当事人不仅要入狱服刑,还会丢掉正式工作,对今后就业、子女政审都会造成长远负面影响。
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我方虽提出当事人构成自首的辩护观点,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事先已经掌握案件线索,当事人不属于自动投案,自首情节最终没有被法庭采纳,本案辩护压力进一步加大。
三、我方辩护核心诉求
结合案卷材料、鉴定意见以及同类案件裁判尺度,立足于当事人实际情况,我提出系统的辩护意见:
1. 当事人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 当事人只是出于个人爱好打猎才改装枪支,枪支仅自己使用,没有出售、转借他人,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主观恶性较小;
3. 当事人属于初犯、一贯表现良好,日常工作认真负责,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属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
4. 案发后主动交出涉案枪支弹药,没有藏匿违禁物品,真诚悔罪,经社区矫正评估,其没有再犯罪的风险;
5. 请求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本案情节,在法定刑期范围内从轻处罚,并对当事人适用缓刑,避免当事人判处实刑失去工作。
四、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充分考量本案全部事实,采纳我方大部分辩护意见,最终作出判决:
1. 当事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 扣押在案的改装射钉枪1支、射钉枪子弹底火4枚、铅弹头53枚予以没收。
本案虽然刑期维持法定起刑三年,但通过辩护成功争取适用缓刑,当事人不用进入看守所服刑,保住原有工作,最大程度降低本次犯罪带来的人生负面影响。
五、案件总结
涉枪犯罪历来是司法机关从严打击的犯罪类型,依据法律规定制造1支火药动力枪支,最低量刑起点就是三年有期徒刑,大多数同类判例均判处实刑,本案辩护难度很高。
本案自首情节未被法院采纳,是辩护过程中的重大挫折,随后我调整辩护思路,不再执着于自首认定,转而重点从坦白、主观恶性、涉案枪支使用范围、当事人日常品行、社区矫正可行性等角度进行辩护。我认真梳理卷宗证据,向法庭说明当事人只是法律认知不足,枪支仅本人使用,没有流向社会,没有造成人员受伤的实际危害后果。同时提交当事人工作表现证明,论证当事人社会稳定性强,适用缓刑不会危害社会安全。我充分和承办法官沟通,参考省内同类缓刑判例,打消法院对于适用缓刑的顾虑,最终促成缓刑结果。
通过本次案件可以看出,涉枪重罪案件即使自首情节无法成立,律师依然可以深挖其他从轻情节,结合当事人自身情况争取缓刑,帮当事人避免牢狱之灾。
六、律师价值
本案系涉枪重罪,起刑三年,常规判例大多判处实刑。辩护过程中自首未被认可,随即调整辩护策略,深挖坦白、主观恶性较小、初犯、无实际危害后果等从轻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意见进行论述,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保住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今后生活发展受到的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