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1.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 判决时间:2015年2月11日
3. 承办律师:罗国清
4. 代理身份:民事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二、案件详情
本案系典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核心围绕工程转包与挂靠关系定性、工程款支付主体、无效合同结算规则、免责条款效力等建工疑难争议展开,涉案标的巨大、法律关系复杂,是建工领域实际施工人维权的典型疑难案例。
案涉工程为福建XX公司4S店工程,2011年7月18日,XX公司与福建省三明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案涉4S店展厅、车间、综合楼、配套设施等工程整体发包给三明市某建设工程公司,合同暂定造价2400万元,明确约定进度款支付、质保金返还、逾期付款利息等完整条款。
2011年7月27日,某建设工程公司公司与我方当事人裘XX签订《XX公司4S店工程内部承包责任合同》,将其总承包的全部工程交由无施工资质的裘XX实际施工,约定工程款需转入公司账户、由公司统一结算,裘XX自负盈亏、全权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合同签订后,裘XX自筹资金、组织人员设备,完成案涉全部工程施工内容,案涉工程于2012年7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
2013年3月,经第三方造价机构审核及发包人确认,案涉工程最终审定造价为228XXXX3394元。施工及结算期间,XX公司累计向某建设工程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1786万元,另向案涉工程合伙人员支付180万元,合计付款1966万元,剩余工程款长期拖欠未付。
因某建设工程公司公司拒不履行工程款结算支付义务,且拒绝配合当事人向发包人追偿欠款,我方当事人无奈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双方内部承包合同因违法转包无效,确认裘XX实际施工人身份,扣除5%未到期质保金后,判令某建设工程公司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XXX.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发包人XX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某建设工程公司公司不服一审胜诉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全盘否定一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核心上诉理由为:双方并非违法转包关系,仅为资质挂靠关系;当事人自愿承担回款风险,公司无付款义务;工程款应扣除各类规费、公司仅收取管理费,一审判决权责失衡、违背公平原则,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我方全部诉求。
二审阶段,XX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我方代理律师全程应诉抗辩,全力稳固一审胜诉成果。
三、我方二审抗辩核心意见
针对上诉人某建设工程公司公司的全部上诉主张,结合建工司法解释及全案证据事实,我方核心抗辩观点严谨清晰:
1. 案涉法律关系应为违法转包而非挂靠:双方实际履行的是某建设工程公司公司与发包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及内部承包合同,上诉人全程承接工程后整体转交我方当事人施工,并非当事人提前对接项目后借用资质挂靠,一审转包关系认定合法准确。
2. 无效合同免责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内部承包合同整体因违法转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中“发包人未回款则公司无需付款”的免责条款,属于免除己方核心义务、排除施工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法自始无效,上诉人无权据此免责。
3. 上诉人存在重大违约及失信行为:合同约定上诉人负有工程管理、款项监督、对接发包人结算追偿的义务,但工程完工后,上诉人拒不履行协调、维权义务,拒绝盖章配合起诉追偿,恶意拖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违背诚信原则。
4. 上诉人规费抵扣主张无事实依据:上诉人主张扣除各类工程规费,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规费种类、金额及应由我方单独承担的依据,其仅收取管理费却拒不承担付款责任的主张,无法律及事实支撑。
5.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全额保障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权益。
四、案件判决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全面核查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及法律适用,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对上诉人各项上诉理由逐一驳回,作出终审判决:
1. 驳回福建省三明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2.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本案终审确认:某建设工程公司公司违法转包事实成立,需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XXX.3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12月24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完整司法保护。
五、案件总结
本案是建工领域转包与挂靠法律关系区分、无效合同结算、格式免责条款效力认定的标杆性胜诉案例,争议难点集中、裁判要点典型。司法实务中,建设工程纠纷常出现承包单位混淆转包与挂靠概念,试图以资质挂靠、风险自担为由逃避工程款支付责任,同时以规费抵扣、权责不对等为由恶意减损施工人权益。
本案核心胜诉关键在于,我方精准厘清转包与挂靠的司法认定边界,通过合同履行事实、工程承接流程、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击破上诉人挂靠关系的虚假主张。同时精准适用建工司法解释,明确违法转包合同无效后,工程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无效合同中的单方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针对上诉人规费抵扣、公平失衡的抗辩,我方紧扣举证规则,以对方无举证、无合同依据为由彻底反驳,最终阻断企业恶意免责企图。即便发包人缺席庭审,我方仍凭借完整的证据链与严谨法理,全程稳住胜诉结果,为实际施工人追回巨额工程欠款及利息。
六、律师价值
本案精准区分建工转包与挂靠法律关系,依法否定企业无效免责条款及规费抵扣主张,二审成功驳回对方全部上诉。在涉案标的大、法律争议复杂的情况下,稳固一审胜诉成果,全额保障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为建工实际施工人维权提供典型胜诉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