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股票配资合同纠纷:程理想律师夯实主体与交易证据,厘清举证责任,助力当事人挽回七成(超18万)保证金损失 徐州股票合同纠纷律师 徐州程理想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 委托亲属及程理想律师共同代理诉讼;被告为个人配资经营者。被告通过线上社群向原告提供 1:5 杠杆场外股票配资账户,约定原告缴纳保证金、按月支付 1% 利息,账户设置平仓、警戒线。原告先后向被告转账合计 285000 元,其中 260000 元为保证金,25000 元为预付利息。后续股票下跌账户被强制清仓,被告仅出示无法核实关联性的账户截图,拒不退还剩余保证金。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全额返还 285000 元,并按年利率 6%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抗辩原告主体不适格,仅与其亲属存在交易,且账户清算后扣除相关费用仅剩余四万余元,同时原告尚欠利息,不应退款。
办案经过
程理想律师接受委托后,收集转账流水、微信完整聊天记录、亲属关系证明、委托说明等全套证据,分三步开展诉讼工作:一是举证原告实际出资、亲属仅受托对接,论证原告主体适格,驳斥被告主体抗辩;二是明确案涉交易属于无资质场外配资,依据法律规定主张配资合同无效;三是厘清举证责任分配,指出被告掌控全部交易账户、后台数据,仅凭单方截图无法证明资金亏损,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双方代理律师均到庭参与庭审质证辩论。
案件结果
- 认定双方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判令被告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 182000 元;
- 驳回原告主张返还预付利息、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全部诉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7746 元,由原告承担 2376 元,被告承担 5370 元。
裁判理由
- 原告亲属系受托对接,出资、实际操作均为原告,原告依法享有起诉主体资格;
- 个人无证券融资融券经营资质,案涉场外配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 被告掌控配资账户,提交的账户截图不具备完整证明效力,无法证实真实亏损;双方对配资交易均存在过错,法院按 7:3 划分损失责任,被告承担 70% 保证金损失;
- 25000 元系原告实际使用配资产生的利息支出,结合双方过错,不予返还;资金占用利息已在损失分摊中综合考量,不再另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