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8月,某建设公司中选某县分布式光伏项目。同年11月,某县政府与某建设公司、某能源公司及某科技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并成立某新能源公司负责项目运营。2024年3月,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居间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提供居间服务,费用按实际并网容量计算。同年7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单价。项目推进中,原告协调各方促成合作。后双方通过微信核对2024年7月至12月并网量,确认部分费用已结清,但9月至12月剩余居间费7.9万余元未付。原告多次发函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剩余居间费40.3万余元及利息、违约金等。
【争议焦点】
1. 原告是否全面履行居间义务及结算金额认定。被告某科技公司辩称原告未履行后期协调义务导致并网滞后,且主张居间费过高;原告则主张已发挥实质性作用,并提供统计表及微信记录证明并网量。
2. 被告某新能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两被告存在人员及财产混同;某新能源公司辩称其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担责。
3.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律师费等是否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居间服务关系。关于居间费,原告单方统计表未被确认,但结合微信记录,法院认定9月至12月居间费为17.9万余元,扣除已付10万元,某科技公司尚欠7.9万余元,应继续履行并支付逾期利息。关于某新能源公司责任,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两被告存在财产混同,故驳回对其诉请。关于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因合同未约定,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7.9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