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中山张龙律师代理入职次日工伤赔偿案调解获赔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张龙律师 在线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1832
    服务人数
  • 1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张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策略。面对劳动者入职次日即受重伤且用人单位未缴社保的困境,张律师迅速梳理工伤认定与伤残鉴定证据,精准核算各项法定赔偿金额,为当事人确立了合理的仲裁请求。在庭审阶段,张律师敏锐捕捉到用人单位希望快速结案的心理,灵活调整诉讼策略,将“全额判决”的预期转化为“高效调解”的实务操作。通过多轮专业交涉,成功促使对方同意一次性支付6.6万余元赔偿款,不仅大幅缩短了维权周期,更确保了赔偿金的实际执行,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申请人某乙于2020年3月6日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处担任普工。次日,某乙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压伤双手食指,随即被送往某卫生服务中心治疗,诊断为双手食指上骨折、挫裂伤并甲床破损。后经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由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因某公司未为某乙缴纳社会保险,且双方就工伤待遇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某乙委托张龙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千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六百余元、护理费三千二百余元、交通费五千元、鉴定费三百余元及期间工资五百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某公司未依法为申请人某乙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某乙在入职次日即发生工伤,某公司应如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以及各项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与依据是否合法合理。某乙主张按其月薪8000元的标准计算各项工伤待遇,而某公司则对赔偿总额提出异议,双方就具体赔付金额存在分歧。

 

【裁判结果】

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某公司须于2020年11月11日前,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申请人某乙6.6万余元,该款项包含某乙本案的全部仲裁请求等款项。自某乙收取上述款项后,本案的劳动争议就此终结。仲裁庭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劳动者在入职初期(甚至试用期或未缴社保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且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场景。此类案件中,用人单位需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同时,也适用于劳资双方对工伤赔偿金额存在争议,但均有调解意愿,希望通过仲裁调解程序快速化解纠纷、降低维权时间成本的场景。

 

【服务指引】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勿因小失大。劳动者若不幸遭遇工伤,应第一时间保留就医记录、事故现场证据,并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在用人单位未缴社保的情况下,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时可借助专业力量促成调解,以实现赔偿款的快速落袋。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张龙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龙律师?
5.0分服务:1832人执业:16年
张龙律师
14420202****3642 执业认证
  •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紫马奔腾6座14层
张龙律师,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刑、劳动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
  • 180 2429 6518
  • 1802429651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