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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律师代理中山某公司工伤认定案厘清工作原因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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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律师 在线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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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定性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试图将现场主管的“居间介绍”混淆为“职务行为”的诉讼策略,张龙律师敏锐抓住“工作原因”与“工作场所”的核心要件,通过梳理多方证人证言与外包合同条款,有力论证了涉案修剪行为纯属员工个人私活,与某环境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正当利益无关。其专业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法理剖析,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有效维护了某环境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企业承担不当的工伤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王XX系某环境公司返聘的保洁员。某日下午,王XX与同小区保安陈XX在工作期间,前往某小区业主私人院内修剪树枝。事前,现场主管于X得知业主需求后,询问陈XX是否可做,陈XX表示需现场查看。后于X与业主商定报酬一百余元。陈XX因不会爬树,便邀请王XX共同作业,约定报酬由二人平分。作业中,王XX上树锯枝时不慎坠落,导致多发骨折及气胸等严重伤害。事后,王XX家属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市人社局经调查,调取派出所笔录及多方证人证言,认定修剪树枝非王XX本职工作,且事发地为业主私人院落,不属于公共区域,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王XX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王XX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张龙律师作为某环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XX受伤是否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要件。具体包括:第一,王XX修剪树枝的行为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是否包含单位指派的临时性工作;第二,现场主管于X居间介绍并允许的行为,是否构成代表某环境公司的职务行为;第三,业主私人院落内的作业区域,能否被机械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本案中,王XX的本职工作为保洁,陈XX为保安,修剪树枝明显与其日常工作及某环境公司的主营业务无关。二人收取的报酬由自行分配,并非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主管于X的介绍和允许,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受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其行为效力不及于X环境公司。此外,涉案区域为业主私人所有,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公共区域。因此,王XX的行为既不在工作职责内,也不属于受单位指派,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环境公司胜诉。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物业服务、环境外包等行业处理员工“私活”受伤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为企业厘清员工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法律边界提供了裁判参考,尤其适用于涉及非本职工作、非公共区域作业以及现场管理人员私自介绍业务等复杂情形的工伤认定案件。

 

【服务指引】

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明确界定员工的岗位职责与服务范围,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中予以明示。建立健全临时性、辅助性工作的指派与审批流程,严禁现场管理人员私自以公司名义承接业务。同时,应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明确告知非工作区域及非工作内容的风险与免责界限,从制度上防范因员工私自接活引发的工伤赔偿及行政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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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律师,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刑、劳动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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