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4月至9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李某乙通过微信等方式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购买PET塑钢带破碎料。同年9月24日,张某甲向李某乙购买15.285吨货物,单价4000余元/吨,并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向李某乙及其指定收款人阚某丙支付货款共计6.5万余元。9月26日,张某甲发现该批次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沟通,李某乙同意退回未使用的9.465吨货物。随后,张某甲实际退货9.465吨,双方约定李某乙可补货或退款。2024年4月16日,张某甲再次催告李某乙于同年5月16日前补货或退款,李某乙回复同意。但期限届满后,李某乙既未补货也未退款,张某甲遂诉至某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应当解除;二、被告是否应当返还货款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针对焦点一,法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部分退货,双方就退货后的补货或退款达成合意,但被告经催告仍未履行补货或退款义务,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针对焦点二,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请求恢复原状并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未举证证明已补货或退款,应当返还退货对应的货款4万余元。原告主张自催告期满次日即2024年5月17日起按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依法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之间存在的买卖PET塑钢带破碎料的合同关系;二、被告李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甲货款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万余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7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案件受理费400余元,由被告李某乙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