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诉称,2023年6月20日,被告张某甲、贾某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9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约定年息12%,按月付息,逾期利息按LPR的4倍支付,并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自2024年8月20日起未支付利息及本金。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9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等。
被告张某甲、贾某乙共同辩称,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案涉借款实为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受人褚某丙为防止被告一房二卖,要求原告作为形式上的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双方签署的借据及抵押合同仅用于办理房屋抵押,不产生真实借贷意思表示。且90万元款项到账后,被告已按褚某丙指示全额转回,利息亦由褚某丙实际支付。本案存在“套路贷”变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与褚某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转让合同,明确约定通过向原告借贷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方式固定不动产流动,防止一房多卖,并特别约定相关借贷文书仅用于办理抵押,不产生真实借贷意思表示。随后,被告向原告出具90万元借据并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向被告转账90万元后,被告于当日及次日将该90万元全额转给案外人褚某丙。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及本案是否涉嫌经济犯罪从而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被告主张,案涉借贷手续紧密依附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仅为形式上的抵押权人,款项实际由褚某丙控制并流转,双方缺乏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则依据借据、抵押合同及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系经房屋买受人褚某丙介绍并根据其要求所为,且借款后的利息实际由褚某丙支付。结合法院查询的关联案件情况,案外人褚某丙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万余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