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因前期经济往来产生纠纷,经双方对账与核算,确认被告共计欠付原告款项93万余元。因被告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刘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程理想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法院正式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程理想律师协助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据此对被告的相关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考虑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且被告表达了分期还款的诉求,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程理想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围绕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还款期限的设定以及违约责任的约束等核心问题,与被告方展开了充分的沟通与磋商。
【争议焦点】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债务总额的确认与分期还款方案的可行性。被告对93万余元的欠款总额予以认可,但主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清偿,要求拉长还款周期;原告则要求首期必须支付较大比例款项,以观被告诚意。其二,违约责任的设定与债权保障。为防止被告在分期还款过程中再次违约,原告要求设定严厉的违约条款,即一旦被告任何一期未按约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宣布全部剩余债务提前到期并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加收违约金。其三,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条件。被告要求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立即解除保全,而原告坚持必须在收到首期大额还款后,方可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以平衡双方风险。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款项合计93万余元。具体分期支付方案为:被告于2024年10月5日前支付首期款35万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1.6万元;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3.3万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3.3万元;剩余50万元分别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直至全部支付完毕。
二、如被告任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加收违约金10万元。
三、原告应于收到被告支付的首期款35万元之日起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六千余元,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