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X自2013年起从事房地产销售行业,积累了丰富的人脉资源。2021年初,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赵XX,双方达成口头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利用自身资源,帮助被告某公司对接某集团某项目,进入其战略合作伙伴库成为二级分销合作供应商,并辅助对接其他中介资源。若入库成功,被告按与上游公司结算佣金金额扣除税点后,按50%比例提成给原告。2021年8月,原告成功帮助被告公司入库并开展工作。经统计,合作期间涉及销售并结佣的住宅数十套。后因佣金结算产生分歧,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佣金分成款32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辩称双方实为中介合同关系且无效,原告未实质履行义务,且项目整体亏损,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口头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二是佣金分配标准及“款到结算”抗辩能否成立;三是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某公司达成的口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促成被告与某信息技术公司达成中介推介服务合同的义务,被告应按约支付佣金。针对被告“款到结算”的抗辩,法院指出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收到上游佣金后再结算,且案涉项目早已结束,被告以此拒付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故不予采信。此外,被告赵XX作为被告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部分未明确金额的房产佣金,因暂不具备结算条件,法院未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X支付佣金17.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被告赵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财产保全费两千余元,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