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月1日,原告李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以全包方式承包李X位于某小区某号楼某室的房屋装修工程,工期90天,工程造价4.5万余元。合同签订后,李X依约支付了首期款2.6万元及进度款1.7万余元。然而,施工至墙面处理阶段时进度停滞。2022年6月2日,被告某公司单方出具《停X单通知单》,以李X未支付墙面铲除、阳台贴砖等增项款共计3.5万余元为由,宣布停X并解除合同。此后,李X另行委托第三方某公司完成剩余装修,支出1.9万余元。另查明,被告某公司已于2022年10月注销,其唯一股东为阚XX。李X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要求阚XX返还剩余装修款1.9万余元、支付违约金及租金损失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涉案装饰装修合同是否应当予以解除;第二,被告主张的工程增项款是否成立,原告要求返还剩余装修款及支付违约金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三,被告某公司注销后,其唯一股东阚XX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四,原告主张的房屋租金损失是否属于可预见的可得利益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单方停X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支持解除合同。关于装修款,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增项部分属于原合同内容或双方协商一致,原告主张返还另行委托装修支出的1.9万余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被告未按约完工构成违约,法院依法调整为四百余元。关于租金损失,因缺乏合同依据且不具备可预见性,不予支持。因被告某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其唯一股东阚XX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终判决:解除涉案合同;阚XX向李X支付装修款1.9万余元及违约金四百余元;驳回李X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