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钱X与张X于2020年底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后于2021年8月分手。钱X诉称,其于2021年7月从某银行贷款20万元并取现交给张X用于购房。张X于同年9月通过支付宝偿还4.8万元,余款15.2万元未还,故诉至某法院要求偿还。张X辩称,双方恋爱期间互有转账,钱X通过微信转账8.1万余元、银行转账2万余元,且多备注“爱你”等,张X亦转账1.2万余元并为其购买重疾险。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款项属一般赠与。钱X为证明现金交付,申请两名前同事出庭作证。此外,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钱X曾向张X提及每月偿还20万元信用贷压力大,张X回复称“当时你也不说是贷出来的……大家都是贷款”。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钱X是否实际向张X交付了20万元现金;第二,双方之间是否达成民间借贷合意,涉案款项性质应如何认定。在恋爱同居关系背景下,大额资金往来的性质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是本案审理的关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钱X主张现金交付20万元,但其证人证言系听钱X所述,非亲眼所见,且证人对恋爱时间及款项来源的陈述与钱X自述存在较大差异,不足以证明现金交付事实及借贷关系。即便依微信聊天记录推断钱X确实贷款20万元用于张X购房,但在双方恋爱同居期间,未达成借贷合意的情况下,该款项应属钱X对购房的出资而非借款。钱X以借贷关系要求偿还余款的诉请不能成立。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钱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钱X负担。程理想律师代理被告张X,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