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曾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孙XX,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广州市XX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告:刘XX,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广宙,广东XX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XX,广东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诉被告孙XX、广州市XX公司、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124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审判员 老XX
书记员 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