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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诉郑XX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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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女,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梁广宙、梁XX,广东XX律师。


被告郑XX,男,汉族,住博罗县。


原告黄XX诉被告郑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毛XX适用简易程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委托代理人梁广宙、梁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XX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在博罗县XX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三项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位于博罗县的房屋属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由男方向女方支付补偿款后该房屋归男方所有;作为对女方放弃上述房屋所有权的补偿,男方应向女方支付共计20万元补偿款。补偿款给付方式及时间为:自双方登记离婚之日起三个月内,男方应给付共计15万元补偿款;自男方支付完15万补偿款之日起三个月内男方应给付佘下5万元补偿款。但实际上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依然没有依约履行该协议,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只支付了6000元的补偿款,尚欠194000元。离婚时,由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博罗县的烟酒商行和小轿车没有处分。1、请求判决被告按离婚协议支付194000元补偿款(利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7月28日开始计算,暂计算到起诉之日起利息为15908元);2、请求依法分割博罗县XX商行(价值约5万元)及小轿车(价值约2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在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郑XX。由于夫妻感情破裂,于2013年在博罗县XX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就小孩的抚养及夫妻共同财处理达成协议,被告应支付原告财产折款200000元。办理离婚手续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原告财产折款,只支付6000元,仍欠194000元未付,因而引起纠纷。


另查,博罗县XX商行成立于2010年,小轿车购买于2009年,均登记在被告名下。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对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已经达成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应自觉履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财产折款,仍欠194000元,双方没有异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财产折款194000元及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约定付清款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关于分割博罗县XX商行财产及小轿车的问题,因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该财产已存在,视为原告同意该财产归被告所有,不存在隐瞒财产的情形。原告在本案中提出分割该财产,违反协离稳定性原则,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XX离婚财产折款19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28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9元,由被告郑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XX



书记员  曾XX


  • 2015-04-24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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