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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抚顺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顺民二初字第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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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望花区XX。


原告周X,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抚顺县XX。


委托代理人王XX,辽宁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涛,辽宁XX律师。


被告抚顺XX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周X诉被告抚顺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X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自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周X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5元,减半收取1593元,由原告刘X、周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孙XX


  • 2014-04-17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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