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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诉绵竹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曹XX,女,生于1968年10月。


委托代理人曾强,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山,四川XX律师。


被告绵竹市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XX。


法定代表人喻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四川XX律师。


原告曹XX诉被告绵竹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XX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5日、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6月12日至7月11日系双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庭外和解的期间,依法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XX诉称:原告从2010年8月起开始在被告处工作至今。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12年7月4日,由于被告经营方面的原因,经被告统一安排,原告暂时回家待岗。截止2013年12月,被告在原告工作的最后一个月及待岗期间一直没有向原告支付工资待遇以及缴纳待岗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原告认为,被告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购买社会保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2、被告补发原告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工资26600元;3、被告为原告补缴2010年8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4、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00元(1400元/月×3个月);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XX从2010年8月起开始在被告绵竹市XX公司工作,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2012年7月4日,经被告统一安排,原告回家待岗,此时,被告仍下欠原告2012年6月的工资未付。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向原告支付了2012年6月的部分工资500元。2014年1月13日,原告向绵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同日作出竹劳仲案字(2014)第00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是超过法定申诉时效。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致本案讼争发生。


以上认定的事实,有以下证据在卷证实:(1)原、被告的相关一致陈述;(2)原告提供的竹劳仲案字(2014)第00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1份、绵竹市司法局板桥司法所出具的证明1份。上列证据均合法、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涉及社会保险补缴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已审理查明,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基于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费,该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告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行政救济途径寻求解决。关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另行判决处理。


综上,本院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XX要求被告绵竹市XX公司为其补缴2010年8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的负担,在本案判决书中予以确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XX



书记员 张XX


  • 2014-07-16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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