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男,1970年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XX,男,1954年生。
委托代理人秦XX、翟玉胜,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被告)彭XX,男,1964年生。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XX,男,1962年生。
上诉人(一审被告)武X,男,1966年生。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李XX、徐XX因与上诉人彭XX、张XX、武X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9)禹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XX、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秦XX、翟玉胜,彭XX、张XX、武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9)禹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XX、徐XX与上诉人彭XX、张XX、武X各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生禄
审 判 员 鲍XX
代理审判员 周超举
书 记 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