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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徐XX与彭XX、张XX、武X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0)汴民终字第3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翟玉胜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男,1970年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XX,男,1954年生。


委托代理人秦XX、翟玉胜,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被告)彭XX,男,1964年生。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XX,男,1962年生。


上诉人(一审被告)武X,男,1966年生。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李XX、徐XX因与上诉人彭XX、张XX、武X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9)禹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XX、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秦XX、翟玉胜,彭XX、张XX、武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9)禹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XX、徐XX与上诉人彭XX、张XX、武X各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生禄


审  判  员   鲍XX


代理审判员   周超举



书  记  员   周XX


  • 2010-02-02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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