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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开封县人民法院、田XX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1)汴民终字第65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翟玉胜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王XX,院长。


委托代理人翟玉胜,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原告)田XX,男。


委托代理人王XX,女,住址同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X,开封市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崔XX,男。


一审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赵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X,代佰亮,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开封县人民法院、田XX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顺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翟玉胜,田XX委托代理人王XX、孙X,被上诉人崔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顺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12元,退还上诉人开封县人民法院5748元、退还上诉人田XX10464元。


审 判 长  戴XX


审 判 员  程XX


审 判 员  杨XX



书 记 员  孔XX(兼)


  • 2011-10-08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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