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田X,男,1977年3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翟玉胜,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禹XX,女,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田X因与禹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程序违法,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卫 方
审判员 任XX
审判员 郭XX
书记员 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