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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马XX、马XX、马XX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汴民终字第11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翟玉胜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一审被告)马XX,男,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上诉人(一审被告)马XX,男,住河南省巩义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马XX,男,住河南省开封县。


以上三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吴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女,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翟玉胜,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马XX,男,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马XX、马XX、马XX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XX、马XX、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XX、被上诉人李XX的委托代理人翟玉胜、被上诉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XX、马XX、马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904元,退回上诉人马XX、马XX、马XX。


审判长  谷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孙XX



书记员  马XX


  • 2014-09-04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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