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马XX,男,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上诉人(一审被告)马XX,男,住河南省巩义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马XX,男,住河南省开封县。
以上三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吴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女,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翟玉胜,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马XX,男,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马XX、马XX、马XX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XX、马XX、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XX、被上诉人李XX的委托代理人翟玉胜、被上诉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XX、马XX、马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904元,退回上诉人马XX、马XX、马XX。
审判长 谷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孙XX
书记员 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