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翟玉胜,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秦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XX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郊XX。
法定代表人张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X,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曹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开封市XX公司、赵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马XX承担。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万XX
审判员 梁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