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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开封市XX公司,赵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龙民初字第13-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翟玉胜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马XX,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翟玉胜,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秦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XX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郊XX。


法定代表人张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X,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曹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开封市XX公司、赵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马XX承担。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万XX


审判员  梁XX



书记员  王XX


  • 2014-06-19
  •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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