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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与西安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2)碑民三初字第00094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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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XX,无业。


委托代理人:魏宪合,陕西XX律师。


被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62号伟业都市远景XX。


法定代表人:高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与被告西安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XX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X撤回起诉。


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曾XX负担。


审判长 张 霞


审判员 张晓洁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张XX


  • 2012-03-13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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