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XX,无业。
委托代理人:魏宪合,陕西XX律师。
被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62号伟业都市远景XX。
法定代表人:高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与被告西安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XX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X撤回起诉。
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曾XX负担。
审判长 张 霞
审判员 张晓洁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