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白云,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陕西XX律师。
被告:西北大学,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XX。
法定代表人:方XX,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邵XX,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宪合,陕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西北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告西北大学已先于原告李XX在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依法应与原告西北大学诉被告李XX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原告西北大学诉被告李XX劳动争议一案【(2012)碑民三初字第00260号】合并审理。
审判员 任惠军
书记员 赵 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