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XX,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魏宪合,陕西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史XX,女,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XX。
本院在受理原告魏XX与被告王XX、史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XX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XX撤回起诉。
诉讼费1780元退回原告魏XX。
审判员 王英俊
二О一四年十月二十三
书记员 周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