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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孙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海民初字第01447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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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董建淑,江苏XX律师。


被告孙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XX



书记员  朱XX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2015-03-28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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