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
委托代理人董建淑,江苏XX律师。
被告吴X,;。
委托代理人杜XX,连云港市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X与被告吴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及委托代理人董建淑、被告吴X及委托代理人杜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相识,于10月初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其后,原、被告因居住在何处未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判令被告返彩礼1万元及以举行结婚仪式为由收取的7万元。
被告吴X辩称,我们的感情以前一直很好。由于家庭琐事与原告母亲发生争执,致夫妻双方发生了矛盾。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9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致夫妻感情淡薄。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赵X和被告吴X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XX,帐号:44×××94)。
审判员 颜XX
书记员 赵XX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以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到支付其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