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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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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汉族,大学本科,2014年5月8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魏宪合、李XX,陕西XX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魏宪合、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被告人张X在某学院及某某学院散发张贴办理假证的广告名片。


1.2月26日,某学院学生曹X通过QQ和被告人张X联系办理伪造的大学英语四级成绩报告单事宜,双方商定好后,张X通过QQ联系别人制造假证并以80元购买。2月28日,张X在某大学某校区附近将伪造的大学英语四级成绩报告单交给曹X,曹X支付张X人民币220元。


2.2月26日,某学院学生柴XX通过QQ和被告人张X联系办理伪造的大学英语四级成绩报告单事宜,双方商定好后,张X通过QQ联系别人制造假证并以80元购买。2月28日,张X在某大学某校区附近将伪造的大学英语四级成绩报告单交给柴XX,柴XX支付张X人民币220元。


3.4月9日,某学院学生杨XX通过QQ和被告人张X联系办理伪造的大学英语六级成绩报告单事宜,双方商定好后,张X通过QQ联系别人制造假证并以80元购买。4月12日,张X在某大学某校区附近将伪造的大学英语六级成绩报告单交给杨XX,杨XX支付张X人民币200元。


4.4月25日,某学院学生张\通过QQ和被告人张X联系办理伪造的大学英语四级成绩报告单事宜,双方商定好后,张X通过QQ联系别人制造假证并以80元购买。5月5日,张X在某大学某学院附近将伪造的大学英语四级成绩报告单交给张\,张\支付张X人民币280元。


5.2014年5月4日,某学院保卫处郝XX发现在该校内张贴大量办理假证的广告名片,遂安排该校学生韩X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X,谎称办理伪造的驾驶证事宜,双方商定好后,张X通过QQ联系别人制造假证并以80元购买。5月8日,张X到某学院给韩X某送假驾驶证时,被某学院保卫处教师郝XX抓获,报案至公安机关,民警在张X随身携带的包内搜出伪造的韩X某驾驶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搜查笔录及相关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参与伪造假证并进行买卖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所犯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X有坦白情节,又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姚化鹏


代理审判员  田秋玲


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



书 记 员  王XX


  • 2014-09-28
  • 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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