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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与柳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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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X。


委托代理人魏宪合、邵XX,陕西XX律师。


被告柳X。


委托代理人姚XX。


原告杜X与被告柳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年龄相差较大,婚后经常吵闹,未能培养出感情。无奈她出外打工。被告是入赘到她家。她现在是有家不能回,在外打工勉强维持生计。她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请求离婚。


被告否认原告所诉情况,并辩称他与原告婚前经过了充分的了解,感情基础良好,婚后双方也从未发生争吵。原告所诉无事实根据,故他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被告系男到女家生活。原、被告婚后关系较好。原告在与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之前的当日,向被告出具了其亲笔签名认可的书面承诺一份,该承诺书上写明“柳X放心,我是有良心的,我会赔(陪)你到老。你能帮助我度过难关,我和娃一定会对你象(像)一家人一样,并且将来把你养老归终”。2011年5月,原告出外打工做家政工作,因与被告在此的沟通、交流不充足,双方即起矛盾。原告认为被告对她不信任,反对她打工,她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遂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庭审中,促其和好,但原告坚持其离婚请求。被告认为原告所诉失实,他与原告的夫妻感情较好,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原、被告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立。


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结婚证、答辩状、原告签字认可的书面承诺等材料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愿婚姻,婚前经过了充分的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近期的共同生活中因沟通、交流不畅而产生矛盾,该矛盾可以通过加强沟通和交流而化解。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缺乏充足事实佐证。原告现主张离婚亦有悖其当初对被告的书面承诺,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为稳定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X的离婚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XX



书记员  杨XX


  • 2011-09-05
  • 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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