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魏宪合、郭XX,陕西XX律师。
被告孙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予以退还。
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
书 记 员 杨晓瑾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魏宪合、郭XX,陕西XX律师。
被告孙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予以退还。
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
书 记 员 杨晓瑾
159 9160 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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