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XX。
委托代理人魏宪合、李XX,陕西XX律师。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XX。
法定代表人程XX。
委托代理人刘XX,陕西XX律师。
原告冯XX诉被告陕西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XX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XX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其余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刘延鈺
代理审判员 王 华
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
书 记 员 傅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