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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与陕西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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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XX。


委托代理人魏宪合、李XX,陕西XX律师。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XX。


法定代表人程XX。


委托代理人刘XX,陕西XX律师。


原告冯XX诉被告陕西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XX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XX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其余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刘延鈺


代理审判员  王 华


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



书 记 员  傅XX


  • 2012-03-30
  • 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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