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XX。
委托代理人魏宪合、王XX,陕西XX律师。
被告季XX。
本院审理原告程XX与被告季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XX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91元,本院退还原告91元。
代理审判员 郭复萍
书 记 员 徐XX
原告程XX。
委托代理人魏宪合、王XX,陕西XX律师。
被告季XX。
本院审理原告程XX与被告季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XX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91元,本院退还原告91元。
代理审判员 郭复萍
书 记 员 徐XX
159 9160 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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