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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XX诉被告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延民初字第661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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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XX,男,1968年3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和龙市福洞镇东新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延吉市XX。


法定代表人:董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吉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XX诉被告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1200元(原告已预交2350元),由原告殷XX负担。


审 判 长  李XX


审 判 员  刘风春


助理审判员  邱XX



书 记 员  张XX


  • 2014-06-24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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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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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法律本科,2004年-2006年期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006注册进入律师队伍,2012年成立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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