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XX,男,1968年3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和龙市福洞镇东新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延吉市XX。
法定代表人:董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吉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XX诉被告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1200元(原告已预交2350元),由原告殷XX负担。
审 判 长 李XX
审 判 员 刘风春
助理审判员 邱X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