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龙市XX公司,住所: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XX律师。
被告:周XX,男,住和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市XX公司诉被告周XX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和龙市XX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龙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和龙市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世宇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