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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XX安XX公司与姜X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和民初字第747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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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龙市XX公司,住所: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XX律师。


被告:姜X,男,住和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市XX公司诉被告姜X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和龙市XX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龙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和龙市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世宇



书 记 员  申XX


  • 2014-12-25
  • 和龙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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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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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法律本科,2004年-2006年期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006注册进入律师队伍,2012年成立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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