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XX,男,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张XX,吉林XX律师。
被告:和龙市东城镇太兴XX,住所地:和龙市东城镇太兴村。
法定代表人:尹XX,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XX,男,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XX律师。
第三人:吴XX,女,住和龙市。
第三人:柴XX,男,住和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X诉被告和龙市东城镇太兴XX及第三人吴XX、柴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希武
书 记 员 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