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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XX公司与郑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和民初字第748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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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龙市XX公司,住所:和龙市和龙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XX律师。


被告:郑XX,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原和龙市XX公司职工,住和龙市文化街文XX。


委托代理人:安XX,吉林XX律师。


原告和龙市XX公司诉被告郑XX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和龙市XX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龙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和龙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X



书记员  申X


  • 2014-12-25
  • 和龙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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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法律本科,2004年-2006年期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006注册进入律师队伍,2012年成立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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