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龙市XX公司,住所:和龙市和龙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XX律师。
被告:柴XX,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和龙市XX公司职工,住和龙市XX。
委托代理人:安XX,吉林XX律师。
原告和龙市XX公司诉被告柴XX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和龙市XX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龙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和龙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X
书记员 申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