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住和龙市。
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秦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XX,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XX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XX公司工伤保险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和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和民初字第5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XX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4589元(其中包括: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金、鉴定费、鉴定交通费等经济损失93289元,执行立案费13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30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XX。余款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和劳仲裁字第58号民裁决书的本次执
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张X对剩余债权的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栗宝军
执行员 白 云
执行员 申铉基
书记员 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