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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首名房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3)和执字第284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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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XX,住和龙市。


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秦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XX,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XX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XX公司工伤保险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和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和民初字第5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XX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4589元(其中包括: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金、鉴定费、鉴定交通费等经济损失93289元,执行立案费13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30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XX。余款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和劳仲裁字第58号民裁决书的本次执


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张X对剩余债权的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栗宝军


执行员  白 云


执行员  申铉基



书记员  林XX


  • 2013-12-30
  • 和龙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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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法律本科,2004年-2006年期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006注册进入律师队伍,2012年成立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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