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XX律师。
被执行人:李XX,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安XX,吉林XX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延中民四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XX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房屋产权过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李XX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张XX人民币8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XX放弃对被执行人李XX名下位于和龙市海月北XX21-1-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XXXX8470,丘地号为1-22-1、33-III2,建筑面积为56.82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延中民四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申铉基
执行员 栗宝军
执行员 李 根
书记员 元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