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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和执字第609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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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XX,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XX律师。


被执行人:李XX,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安XX,吉林XX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延中民四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XX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房屋产权过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李XX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张XX人民币8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XX放弃对被执行人李XX名下位于和龙市海月北XX21-1-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XXXX8470,丘地号为1-22-1、33-III2,建筑面积为56.82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延中民四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申铉基


执行员  栗宝军


执行员  李 根



书记员  元XX


  • 2014-03-20
  • 和龙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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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法律本科,2004年-2006年期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006注册进入律师队伍,2012年成立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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