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XX律师。
被告于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有利于社会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