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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2014-310号撤诉

  • 婚姻家庭
  • (2014)和林民初字第310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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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XX律师。


被告于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有利于社会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周XX


  • 2015-01-05
  •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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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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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法律本科,2004年-2006年期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006注册进入律师队伍,2012年成立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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