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治国,天津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XX。
法定代表人马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XX,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XX公司诉被告中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XX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74元,减半收取为87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X
书记员 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