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XX,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XX。
委托代理人李显诗,四川XX律师。
被告赵XX,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XX。
本院受理原告华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杨永朋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