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X,江苏XX律师。
被告徐州XX公司,地址在徐州市东苑德政南XX。
原告张XX诉被告徐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的委托代理人包敬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州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2012年11月,原告到被告处欲购买解放J6牵引车头一辆,并预交订金10万元。双方约定被告在一到两个星期内交付车辆,原告在被告交付车辆时付清购车首付尾款。但被告在一个月后仍未履行交付承诺。后原被告双方协议解除购买协议,由被告返还原告购车订金10万元。后被告分数次只返还原告8万元,原告虽多次索要剩余车款2万元,但被告都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车预付款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州XX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购车预付款,后车辆未能交付,经双方协商解除了购车协议。被告分多次返还了原告8万元,XX2万元未予返还,原告经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车预付款收据、被告工商登记查询表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购车协议,已经双方协商解除,原告预付的购车款,被告应予返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XX购车预付款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徐州XX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