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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与成都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期间被告主动满足原告请求

  • 合同事务
  • (2014)金牛民初字第6993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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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初看全部材料,觉得黄某的要求无理,其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准备婉言谢绝。但是,我不甘心,潜下心来,认真研究,深入思考,反复琢磨案件材料,想尽千方百计终于为黄某找到了一个合适、合理、站得住脚的理由。结果,由于本律师的复杂劳动,在起诉时找到了一个令被告意想不到而又充分的理由,被告自觉理亏,要败诉,于是便主动联系原告退还了货款!然后原告便申请撤了诉!把一个常人看来不能胜诉的官司也打赢了!

案件详情

  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任大文,四川XX律师。

  被告成都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XX。

  法定代表人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成都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XX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XX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4元(减半收取842元)由原告黄XX承担。

  审判员  徐X

  书记员 袁媛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释X】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 2014-11-17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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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大文律师,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和合同事务部主任律师,法学中文双本科学历,前法官现律师,执业31年,现为专业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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