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任大文,四川XX律师。
被告成都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XX。
法定代表人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成都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XX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XX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4元(减半收取842元)由原告黄XX承担。
审判员 徐X
书记员 袁媛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释X】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