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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郭X等与上海闸北区彭XX生命权纠纷一案

  • 损害赔偿
  • (民)终字第12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孟海律师

案件详情



(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


上述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X,上海XX律师。


上述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孟海,上海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闸北区彭XX。


法定代表人孙X。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师。


上诉人孙X、郭X、郭X、郭X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X、郭X、郭X,上诉人孙X、郭X、郭X、郭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X、孟海,被上诉人上海闸北区彭XX(以下简称彭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0日,郭X(乙方)、孙X(丙方)与彭XX(甲方)签定《上海市养老机构老人入住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彭XX为郭X提供养老服务,护理等级为一级。同日,郭X签字确认的《入院申请表》中病史介绍一栏载明:郭X患有高血压与泌尿系统疾病。后郭X入住彭XX。2012年3月22日13时,郭X因发热1天至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内科急诊。经治疗后返回彭XX。2012年3月31日,郭X向彭XX出具《证明》,该《证明》载明:“郭X老人现住敬老院,目前在发热,晚上40℃,日36.6℃。家属说再看一看情况送医院,如有意外自负。”2012年4月7日,郭X向彭XX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郭X老人病重,敬老院建议家属送医院治疗。家属认为,目前没有必要送医院。如在敬老院发生不测,一切责任由家属承担,彭XX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012年11月30日20时18分,郭X因“排尿困难1日余”至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急诊。2012年12月1日5时,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发出郭X《病危通知书》。郭X在《抢救室侵入性治疗和耗材同意书》上签字确认“不同意有创抢救措施,仅维持药物治疗。”2012年12月2日2时45分,郭X死亡,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直接死亡原因感染性休克;引起感染性休克的原因尿路感染与肺部感染;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他重要情况为脑梗。2012年12月4日,郭X火化,火化前未做“病理检验”。又,郭X生于1929年3月17日,死亡时其配偶为孙X,生前育有子、女三人即郭X、郭X、郭X。现孙X、郭X、郭X、郭X诉至法院要求彭XX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940元、丧葬费25,986元、交通费5,800元、家属误工费5,000元、律师费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原审中,法院于2013年5月3日向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咨询郭X尿路感染与其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该中心工作人员表示:郭X临床死因是感染性休克,要确切了解感染性休克的原因,需病理检验,现郭X遗体已火化,死因分析无法确认,参与度无法鉴定。另,经法院释明,孙X、郭X、郭X、郭X坚持以侵权作为本案请求权基础。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客观要件是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坏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孙X、郭X、郭X、郭X未能就尿袋扎得过紧与郭X尿路感染存在因果关系予以举证,且郭X的死亡原因是感染性休克,孙X、郭X、郭X、郭X亦未举证证明尿路感染与郭X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判决:孙X、郭X、郭X、郭X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孙X、郭X、郭X、郭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郭X入院时并没有泌尿系统疾病,讼争《入院申请表》保存在敬老院,“泌尿系统疾病”一项系被上诉人勾选。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二”部分与本案争议并无关联性,恰能证明原审法官主观上明显偏向被上诉人,判决有失公正。原审仅因咨询所得“参与度无法确认”就否决尿路感染与郭X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显失公允。根据病历可明显判断郭X尿路感染系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护理不当造成,且被上诉人原审庭审中亦明确承认其给郭X采用的系扎塑料袋的接尿方式,但原审对此关键事实未予认定,未进一步查明引起尿路感染的原因。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己方主张的事实,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现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


被上诉人彭XX答辩称,郭X死亡是肺部感染、尿路感染所致,且死亡原因和参与度的鉴定是上诉人的举证责任,上诉人在原审中也没有申请过做鉴定。郭X入住敬老院三年且是卧床三年,其对郭X的照顾是非常好的,且郭X所用的纸尿袋都是上诉人提供的。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有过错,故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依据本案证据所认定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系一般侵权之诉,上诉人以赔偿权利人身份起诉索赔理应就讼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不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基于讼争双方的举证结果及庭审自认陈述,原审经综合审查判断后认定孙X、郭X、郭X、郭X的索赔请求缺乏依据并据此判决不予支持,经核,与法不悖,并无不当。上诉人虽以彭XX为郭X提供护理时接尿方式不当致使郭X尿路感染进而导致死亡为由上诉坚持要求彭XX承担赔偿责任,但缺乏合理充分的医学依据及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此难以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孙X、郭X、郭X、郭X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44元,由上诉人孙X、郭X、郭X、郭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伊红


代理审判员  李 娜


代理审判员  朱XX



书 记 员  龚 轶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 2013-07-19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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