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崔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广健,浙江XX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江。
法定代表人:邬XX。
被执行人:邬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苏州XX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XX公司、邬XX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吴江震商初字第0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4年3月28日向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XX公司、邬XX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甬宁执委字第10号案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晨炯
审 判 员 朱黎明
代理审判员 魏 巍
代书 记员 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