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宣X,*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宣佩勇,系宣X父亲,1944年12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彩霞,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XX,*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余X,上海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生,汉族,住***。
上诉人宣X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三(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宣X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宣X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宣X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354.65元,由上诉人宣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懿欣
代理审判员 潘俊秀
代理审判员 翟XX
书 记 员 周 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