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XX。
辩护人于彩霞、夏XX,上海XX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4)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XX、辩护人于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平凉办事处(以下简称“平凉房管办”)接居民反映,本市杨浦区惠民XXXXX弄XXX号楼存在群租现象。经查证,惠民XXXXX弄XXX号XXX室违背房屋原始设计,分隔房间后分别出租,已经违反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平凉房管办以约谈、在门口张贴“房屋违法违规租赁执法检查告知单”等方式,通知该房屋业主、承租人等自行整改,未果。
2014年6月16日7时许,由平凉XX街道牵头,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平凉XX派出所民警曹XX会同平凉房管办、城管等部门人员至惠民XXXXX弄XXX号XXX室开展房屋违规租赁集中整治,对该室内分隔房间的铁门进行拆除,恢复房间原始格局。拆违人员在对被告人吕XX租住的房间铁门进行拆除时遇吕XX吵闹。在民警曹XX告知系联合执法整治群租房后,吕XX从房间阳台上取出一把水果刀,持刀面对民警,曹XX用凳子将吕XX所持刀具打落在地,并在杨X、王XX等人的帮助下将吕XX制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XX、杨X、王XX的证言,《房屋违法违规租赁执法检查告知单》、案发现场等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销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吕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确认被告人吕XX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吕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吕XX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吕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周X书记员俞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