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121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储XX。
委托代理人赵XX,上海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XX。
委托代理人孙XX。
委托代理人于彩霞,上海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余XX。
一审被告XXX。
再审申请人储XX因被申请人孙XX与被申请人余XX、一审被告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XX(民)初字第31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储XX的再审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 峰
审 判 员 王泳雷
代理审判员 黄XX
书 记 员 姚XX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