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X。
委托代理人曹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上海XX律师。
被告沈XX。
委托代理人于彩霞,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XX,上海XX律师。
原告廖X诉被告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芩菲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X及其委托代理人曹XX、被告沈XX及其委托代理人夏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X诉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断向别人或财务公司借钱,债主经常上门讨债,被告自己觉得没法在家居住遂离家。2015年3月2日被告借看望之名突然将儿子带走,不让原告照看儿子。因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现已破裂,诉请要求:离婚、双方所生之子廖X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
被告沈XX辩称,为经营宠物店之需,被告曾向他人借款,现部分已还清,上述债务发生于原、被告结婚、离婚、复婚过程中,且部分债务还是原告主动帮忙归还,故不存在被告借债导致感情破裂之说。被告为家庭付出心血,对原告还有感情,并且,儿子患有运动性脑瘫,无法正常走路,为了孩子也为了双方的感情,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2006年2月8日结婚,于2012年8月29日生育一子名廖X,于2013年6月17日协议离婚,于2013年11月5日复婚。2014年11月5日双方所生之子廖X被确诊患有发育障碍,现施行康复治疗。原、被告感情尚可,近年来为生活琐事渐生纷争,致夫妻关系不睦,二人并于2015年1月20日分居。分居后廖X原与原告共同居住,2015年3月2日起廖X由被告带领,另住他处。2015年3月原告具状来院诉请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故婚姻基础较好,经历了离婚再又复婚,在了解对方优缺点之后再次选择了对方,说明原、被告都还珍惜感情,那么对日常生活琐事,双方能够亦应做到慎重处理、沟通交流、包容体谅。并且,所育之子患XXX疾病,已然需要父母更多呵护与照顾,否则不利于恢复健康。希望原、被告更多检查自身不足,努力营造和睦家庭氛围。原、被告目前状况尚不足以认定感情破裂,故应给予和好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廖X要求与被告沈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廖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祝XX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